评审背景
截至当前,本项目已累计征集到50余篇译文投稿,涵盖(1)Apache License 2.0、MIT、GPL 2.0、GPL 3.0、LGPL 3.0、AGPL 3.0等主流许可证32份,(2)OFL字体许可证、CERN-OHL-P-2.0开放硬件许可证、CDLA数据许可证等特殊用途许可证6份,(3)EUPL[欧]、CeCILL-2.1[法]、공공누리(KOGL)[韩]、D-FSL-1.0[德]等特定法域及小语种许可证6份,(4)FDL等其他许可证6份。
继2023年上半年对BSD系列许可证、MIT许可证、Apache License 2.0进行评审团审议之后,本项目于4月9日、5月14日、5月21日、7月16日、8月6日组织评审老师对强限制型许可证的GPL 3.0译文进行了评审。关于GPL 3.0译文,我们首先对 Peaksol、Lotus、Vanessa、赵振华、Sikkim 五位积极参与投稿的译者表示感谢!
评审情况
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徐美玲助理教授作为开源许可证译文评审团成员加入到基金会“源译识”开源公益翻译项目中!徐美玲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学者,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科技法学会人工智能法专业委员会特聘研究员。研究领域聚焦于知识产权法学以及数据、开源、智能科技、数字经济等法律问题研究,合著有《开源规则——案例、许可证及开源组织》。
参与五次或多次讨论的评审团成员如下,并最终形成GPLv3译文审定稿。
- 卫sir :开源“圣经”《大教堂与集市》中文版译者、人话版许可证中文版系列作者
- 沈芬律师 :华为资深开源法律专家、“木兰”双语开源许可证主要作者之一
- 徐美玲助理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开源规则——案例、许可证及开源组织》合著作者
- 周明辉教授:北京大学计算机学院教授、北大博雅特聘教授、“木兰”双语系列开源许可证的牵头制定人
- 宋雷教授 :《英汉法律用语大词典》主编、学术方向为法律语言学、法律经贸英语翻译理论和实践
列席多次会议的源译识项目译者有:欧轩琦、王荷舒、郭雪雯、张苏兵、薛杨洁
经会前对投稿译文的比稿投票,评审老师们初步选定了供讨论修订的评审稿,并参考结合其他投稿对译文进行了逐句讨论确认。在本次GPL 3.0的译文评审中,老师们从译文准确性、对应性、易读性以及信息技术发展史等多维度对重点词句的翻译展开讨论。与会老师们对 “earlier work”、“preferred form”、“for incorporation into a dwelling”、“key for unpacking, reading" 等基础术语的译法进行了讨论与统一, 并对多个翻译表述进行重写。对于法律术语,对照考虑了英汉法律词典的规范译法(例如《英汉法律用语大词典》《元照美英法词典》),并结合法律实务界的惯用表达,力求在准确翻译的基础上能够便于社区和开发者理解。其中,重点调整的译文以及讨论点如下: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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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 copyleft license" 有老师指出,软件可以是自由软件,但许可证是自由的,并非法律术语,无法找到法律上的对应解释。有老师指出,在序言中特别提到当我们谈及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强调自由,而非免费,这里翻译为免费会违背许可证本意,免费应该是no-charge/at no price, 建议与“自由软件”的表述保持一致。共识翻译为 “自由的著佐权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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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ystematic pattern of such abuse” 翻译为“这种‘普遍化’的滥用”,但为什么“一些设备被设计为拒绝用户在其内部安装或运行软件的修改版”是“普遍或系统化”的滥用,暂无解释,与会老师建议与FSF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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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s should not allow patents to...” 中的“States” 原投稿翻译为“各州”,有老师指出,美国的专利法和商标法仅在美国联邦法层面,并没有美国各州层面的法律,且GPLv3并未旨在仅于美国使用,因而此处的“states”应翻译为 “各国”,而不是美国的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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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nts applied to a free program could make it effectively proprietary" 有老师指出此处的proprietary应为专有软件(与自由软件相对应),而非私有软件。共识翻译为 “专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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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erd work” 该词在各投稿中表述不一致,大多翻译为“受保护作品”,但该翻译会造成法律意义上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歧义,且GPL并不是“保护”作品而是“保护”软件的自由流转,与会老师建议翻译为“被本许可证覆盖的作品”,即 “被覆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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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propagate" a work means to do anything with it that, without permission, would make you directly or secondarily liable for infringement under applicable copyright law...” 与会老师对该句译文调整了表述,特别是要表述出这个传播作品的行为如果未经许可,会让“您”承担责任,翻译为“‘传播’作品指那些您未经许可对作品所实施的将导致您在适用版权法下承担直接或间接侵权责任的任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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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ey” 并不是特指公开发布、公开转发的行为,建议翻译为 传递作品。
条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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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执行作品的'系统库'"一段的翻译,与会老师基于计算机领域涵义进行了整体调整,与会老师指出之所以有or to implement a Standard Interface for which an implementation is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in source code form的系统库的表现形式,是因而系统库中包括标准接口的实现,但如果该实现已公开源码,那么这种系统库无需界定为“对应源码”而需要公开源码。此外,基金会正在组织翻译的Copyleft and the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A Comprehensive Tutorial and Guide 提到,系统库例如Microsoft Windows D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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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example, Corresponding Source includes interface definition files associated with source files for the work, and the source code for shared libraries and dynamically linked subprograms that the work is specifically designed to require, such as by intimate data communication or control flow between those subprograms and other parts of the work.” 对于“对应源代码”中表述的列举部分,与会老师指出such as后内容解释的是动态链接子程序的特点,而不是解释“对应源代码”,因而建议翻译为“例如,‘对应源代码’包括与作品源文件相关的接口定义文件、及专为该作品所需而设计的共享库和动态链接子程序(比如与作品的其他部分之间有着紧密数据通信或控制流的这些子程序)的源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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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rresponding Source need not include anything that users can regenerate automatically from other parts of the Corresponding Source.” 投稿翻译本身没问题,与会老师指出源代码自己生成的任何内容不在“对应源代码”范围内,源代码也可以生成源代码。
条款2:
- "All rights granted under this License are granted for the term of copyright on the Program" 建议译文表达出许可证权利的授予是覆盖到整个作品版权保护期的,因而调整翻译为“本许可证授予的所有权利在本程序的版权保护期内授予”
条款3:
- “you disclaim any intention to limit operation or modification of the work as a means of enforcing, against the work's users, your or third parties' legal rights to forbid circumvention of technological measures.” 这句在原文涵义上与会老师产生了分歧,特别是这里的as的用法是否应为“by”?即按照“by”的逻辑,限制对作品的操作或修改的途径是:对作品的用户强制执行您或第三方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法律权利,而非前者是后者的途径。按照“by”的逻辑,则翻译为 “您放弃 通过对作品的用户强制执行您或第三方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法律权利的方式,来限制(用户)对作品的操作或修改的任何意图。” 与会老师建议与FSF进一步确认。 经确认,并参考GPLv3 First Discussion Draft Rationale 以及 gpl-faq GPLv3是否禁止技术限制措施 ,我们理解,这里想表达的意思是:贡献者的禁止规避技术措施/DRM的法律权利是无法执行的,同时他否认有任何限制操作和修改的意图,因而“您”可以使用 GPLv3 下发布的代码开发任何您喜欢的 DRM 技术。这段翻译为:在您传递被覆盖作品时,即表明您放弃任何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法律权力,只要这种规避是通过对被覆盖作品行使本许可证下的权利而实现的;且表明您放弃任何限制(用户)操作或修改作品的意图,不会以之对该作品的用户强制执行您或第三方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合法权利。
条款5
- 条款5中对“aggregate”的定义至关重要,与会老师经讨论后调整翻译为“ 被覆盖作品与其他单独且独立的作品(其在本质上不属于被覆盖作品的扩展,且未与之结合以构成一个更大的程序)在同一存储或分发介质中的汇编,被称为“聚合体”——如果/且该汇编内容及其产生的版权对用户访问作品或相关权利的限制,并不超出其中每个作品所许可的限度。将被覆盖作品置于聚合体中并不会导致本许可证适用于聚合体的其他部分。”
条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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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6中对传递非源代码形式(的作品)的要求d)点中的“covey the object code by offering access from a designated place”, 原翻译为“访问”,建议改为“获取”,从而包含从实地取得或从网络上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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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Installation Information” for a User Product means any methods, procedures, authorization keys, or other information required to install and execute modified versions of a covered work in that User Product from a modified version of its Corresponding Source. 一句,与会老师指出安装不必须用源代码,但GPLv3防范了修改源码但合入后无法运行的情况,因而需要给密钥等安装信息。且用户作品的源代码通常是开源项目的修改/衍生版本,因而有本句定义。与会老师对该句调整翻译为 “用户产品的“安装信息”是指基于对应源代码的修改版本、安装和执行该用户产品中的被覆盖作品修改版本所需的任何方法、程序、授权密钥或其他信息。”
条款8
- 就权利终止条款,任何试图以其他方式传播或修改被覆盖作品的行为均无效,并将自动终止您在本许可证下的权利(包括根据第11条3款授予的任何专利许可),这里老师指出应特别注意违反专利许可条款(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将导致专利许可和版权许可的同时终止。但该条款中,"If your rights have been terminated and not permanently reinstated, you do not qualify to receive new licenses for the same material under section 10./ 如果您的权利已被终止且没有永久恢复,您就没有资格根据第10条款获得 相同材料的新许可”。这段话的意思是说,GPLv3是直接许可,不因获取副本的中游(而非副本自开源者处获取的情形)侵权而导致下游使用者失权,此外,也不因中游传递给下游副本而使得下游获得了直接许可,而能抵消/恢复下游自己侵权导致的失权。
条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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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前两段中 contributor version 定义的理解对于明确第三段专利授权范围非常重要。与会老师建议与FSF进一步确认。 因而在此,经会上讨论及会后资料查询,我们明确了,GPLv3和 Apache2.0的专利授权范围都是仅适用于“contributor”的,但专利授权范围不同,GPLv3是“covers entire work distributed by contributor”, Apache2.0是“covers contribution and combination with remainder of the Work”. 特别地,GPLv3 Final Discussion Draft Rationale特别强调了,contributor指的是 对于 Program的版权人的一个子集,这里即包含了将Program开源的版权人,以及Program所基于的上游开源作品的版权(如该作品也是基于GPLv3开源的);对于 Contributor的Contributor version来说,contributor version不仅仅只是特定Contributor自研并贡献的部分,而是指贡献的 entitre licensed work,而这个概念也和MPL中的定义是几乎一致的。请见Contributor version in MPLv1.1: means the combination of the Original Code, prior Modifications used by a Contributor, and the Modifications made by that particular Contributor. 即是指原始代码、某一贡献者先前使用的修改以及该特定贡献者所作修改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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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段中的“not to enforce a patent against the party” ,enforce可以是强制执行、维权,“行使”的范围大于维权或强制执行, 不行使权利也视为一种专利许可。建议翻译为“专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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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五段,与会老师基于GPLv3草拟背景对译文整体进行了调整:“*如您传递被覆盖作品时,明知道其依赖某一专利许可,且该作品“对应源代码”并没有通过公开的网络服务器或其他容易获得的方式以供任何人根据本许可证的条款免费复制,那么您必须或者(1)以上述方式提供“对应源代码”,或者(2)安排放弃该特定作品的专利许可权益,或者(3)以符合本许可证要求的方式,将专利许可扩展到所有的下游接收者。“明知依赖”是指您事实上知道如果没有专利许可,您在某个国家传递被覆盖作品或您的接收者在某个国家使用被覆盖作品将会侵犯一项或多项可识别专利,且您有理由相信前述专利在该国有效。**” 该段又被称为GPLv3下游防护条款/GPLv3’s downstream shielding provision,这里是为了阻击微软 (licensor)和Novell (licensee)的专利协议,并设置“明知依赖”的条件该协议。在微软与Novell的专利协议中,Novell付费获得了专利许可,且Novell同时传递该软件。这里阻击的结果是,如果能从微软的代理人处拿到GPLv3软件,那么也应该获得微软的专利许可,即专利许可扩大到该软件的所有下游用户。此处建议阅读 Why Upgrade to GPLv3, Copyleft and the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A Comprehensive Tutorial and Guide 或 源规律|开源与专利课程 。
条款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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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have permission to link or combine any covered work with a work licensed under version 3 of the GNU Affero General Public License” 许可证允许将GPLv3被覆盖作品与AGPL许可的作品链接,有老师指出编译的时候引入三方是静态链接,运行的时候引入三方是动态链接,此处的“链接” 不特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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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erms of this License will continue to apply to the part which is the covered work, but the special requirements of the GNU Affero General Public License, section 13, concerning interaction through a network will apply to the combination as such. / 本许可证的条款将继续适用于被覆盖作品,但GNU AGPL第13条款中关于通过网络进行交互的特殊要求将适用于组合后的作品。” 有老师指出,GPLv3第13条和AGPLv3第13条第2款规定了,GPLv3作品在与AGPLv3作品链接或组合后,gplV3作品还是适用gplv3并没有被relicense为AGPLv3,反之亦然,只有在第13条Saas情形下原GPLv3作品适用AGPL,这是通过互不传染的条款,达到两个许可证的兼容;如果您收到此类组合作品后,不希望履行Affero的义务,则需要删除其中的Affero代码;而在这两种许可证组合成的任何作品中,GPLv3源码都属于“对应源代码”的一部分,因而如果通过网络让用户可以访问修改后的软件时,则必须对这些用户披露“对应源代码”。
条款14
- 在本许可证修订版这一条款中,有一句如果本 "If the Program specifies that a proxy can decide which future versions of the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can be used, that proxy's public statement of acceptance of a version permanently authorizes you to choose that version for the Program. /如果本程序指定代理方来决定使用GNU通用公共许可证的哪个未来版本,那么该代理器方接受某个版本许可证的公开声明即永久授权您在本程序中选择该版本。" 对于翻译本身无异议,但有老师指出,这里的含义是,之所以代理方可以选择未来某个版本,是因为本程序发布时选用的是GPL-X-or-later, 即允许选择后续版本,而非GPL-X-only,那么不可选。因而需要注意许可证的简略标识符, 这在“标准许可头/standard license header”上有区分。
如何在您的新程序中应用本条款
该指引中的“You should also get your employer (if you work as a programmer) or school, if any, to sign a “copyright disclaimer” for the program, if necessary. ” 这里的 copyright disclaimer 原投稿翻译为“版权放弃声明”。有老师指出此处不是“放弃声明”,因为放弃的前提是“有权利”,这里应翻译为“版权无关声明”,即对本程序的撰写或修改本来就不归属于雇主,当然也与其雇主无关。也有老师认为,这里应参考美国法上"work made for hire"的规定:根据17 U.S.C. § 101, 有两种雇佣作品/WFH,一种是“作为雇员在其受雇范围内准备的作品”,一种是“经特约或委托的作品,用来作为集体作品的创作部分,作为电影或其它音像作品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译文、补充作品、编辑作品、教学课文、试题、试题解答材料或地图集,如各方以签署的书面文件明示同意,则该作品应视为雇佣作品”。第二种情形所有条件均需满足才可以;根据17 U.S.C. § 201 (b)款, “雇佣作品情形下,为其创作作品的雇主或其他人在本条款中被视为作者,除非双方在签署的书面文件中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作者拥有版权中包含的所有权利”,因而美国法上的雇佣作品的作者原则上为雇主,这里翻译为“版权放弃声明”。也有老师指出这两种情况都应该包含,翻译为“版权无关/放弃声明”,非雇佣作品的情况就是无关,是雇佣作品但放弃的情况就是放弃。与会老师建议与FSF进一步确认。 基于GNU给出的GPL FAQ “我如何获得版权”一节, 我们理解,包括了放弃和无关两种情况,建议翻译为 不主张声明
向FSF咨询
由于评审老师对GPLv3译文翻译已完成审定,但在含义上的存在一些疑问,源译识项目组与GPLv3.0许可证文本管理方自由软件基金会(FSF)进行了咨询,并得到了特别是FSF许可与合规经理Dr. Krzysztof Siewicz律师的建议。
Krzysztof指出,FSF不提供法律建议,如有特定问题最好寻求所在法域的律师的帮助,FSF仅能提供涵盖其对许可证的意图(intention)、逻辑依据(Rationale)、解析(interpretation)的教育材料,例如 GPLv3的归档资料 、 gpl-faq 以及 Transcript of Richard Stallman on GPLv3 in Brussels, Belgium; 1st of April 2007 等。此外,他提示,对于自由软件基金会而言,叫做 Free Software,这与 Open Source的定义不同,并建议我们阅读FSF为什么不建议使用Open Source。
在其帮助下,我们完善了我们对GPLv3的译本。详情请见 邮件流(截至20240117)。